江西省公共图书馆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本馆的国际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本馆的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 煽动和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规定的。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人个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二)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
(四)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五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 负责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建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第七条 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八条 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的培训。
第九条 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 三条进行审核。
第十条 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发现有本办法第一条、第三第、第四条、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三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十三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四条 使用公用帐号码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
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弋阳县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的功能、范围及管理制度
一、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是以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为基础,集电子型文献(如磁盘、
光盘、网络信息)阅览、咨询、培训、服务一体的现代化为功能的阅览室。
二、电子阅览室具有以下功能:
1、使用计算机管理各种文献信息资源,用数字化的信息提供阅览、咨询及网上服务。
2、利用各种网络通信手段连接各种服务中心,包括地区、国家和国际上的信息数据系统。
3、使用新技术如光盘存储、多媒体技术等,组织较大型的专业数据库检索系统,供读者检索。
三、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的业务工作范围是:
1 电子文献的阅读和查询;
2 为科研、生产、领导机关提供信息检索服务;
3 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
4 多媒体资料(CD—ROM)的浏览和查询;
5 音像资料(CD、VCD录像带、录音带)等欣赏、查询和外借;
6 帮助读者学习计算机基础知识、网络知识、展示推广计算机软硬件产品等;
7 开展与计算机检索、网络服务有关的各种形式的培训工作;
8 收发电子邮件。
四、电子阅览室与工作人员所履行的管理职责是:
a) 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为读者提供文明、优质的服务;
b) 维护阅览室正常的阅览秩序、对读者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
c) 工作人员熟悉馆藏和互联网上的信息资源,能够辅导读者上机操作;
d) 对计算机、打印机等硬件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e) 根据有关证件对上机人员进行登记(姓名、单位、证件种类、证件号、上机时 间、机号等)。
五、电子阅览室应遵循以下规定:
a)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西省公共图书馆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b) 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
c) 爱护电子阅览室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d) 遵重工作人员及其他读者,接受工作人员的管理;
e) 读者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失误,造成计算机软、硬件损坏,带来经济损失,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f) 不得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内容;
g) 不得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
h) 不得故意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进行破坏性程序;
六、电子阅览室开放时间与本馆各室作息时间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