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刊资料为国家财产,读者应自觉爱护。所借阅书刊资料不得污损、撕毁、圈点、批注和丢失。如发生上述情况,应以相同版本的新书赔偿,买不到相同新书时应按图书原价的3-10倍赔偿,具体规定如下: 1、丢失普通图书,按原价的3-10倍赔偿; 2、成套图书丢失其中一册,应按整套图书原价赔偿; 3、书刊涂抹、撕页、剪裁、油污、“开天窗”者,处以50元以上罚款,并取消该 读者借阅资格。 4、对未办理借阅手续即私自将书刊携出馆外者,收回原书,罚款50元,并取消借阅资格,押金不予退还。 5、图书书标、条码损坏、撕毁等需按规定赔偿。